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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的教会:从阿维尼翁到威斯特伐利亚

阿维尼翁之后,欧洲的君主一步步把本国教会握在手中,天主教国王与新教诸侯走的是同一个方向。宗教改革与1648年的和约,让“教随国定”成为欧洲的通则。

教权与王权之二 2 / 2第一街

1303年阿纳尼事件(Outrage of Anagni)之后,教皇与君主之争的形态变了。国王不再需要和教皇争论两把剑属于谁,他们一步步把本国的教会变成自己的教会:控制主教的任命,截留流向罗马的钱财,要求教士首先效忠国王。宗教改革(Reformation)是这一过程中最激烈的一段,在它之前一个多世纪,天主教君主已经在这样做。到1648年,欧洲各国的宗教由各国君主决定,已经成为国际和约承认的原则。

阿维尼翁

1305年,波尔多大主教当选为教皇,称克莱孟五世(Clement V)。他没有前往罗马,1309年起定居在罗讷河(Rhône)畔的阿维尼翁(Avignon)。阿维尼翁当时属于那不勒斯的安茹王室(Angevin kings of Naples)治下的普罗旺斯伯国(County of Provence),1348年由教皇购得,名义上不属法国,实际上处在法王的影响之下。此后近七十年间,历任教皇都是法国人,枢机主教团也以法国人为主。克莱孟五世在任时,正是在法王腓力四世(Philip IV)的压力下,于1312年的维埃纳公会议(Council of Vienne)期间撤销了圣殿骑士团(Knights Templar)。

阿维尼翁的教廷建立起当时欧洲最高效的财政机构。教皇约翰二十二世(John XXII)等人把各种收费制度化:新任主教要向教廷缴纳首年收入的一部分,许多教职的任命权收归教皇,相关的费用源源流入阿维尼翁。教皇宫殿(Palais des Papes)的规模至今令人印象深刻。诗人彼特拉克(Petrarch)痛斥阿维尼翁的奢靡,借用《圣经》中犹太人被掳往巴比伦的典故,称之为教会的“巴比伦之囚”(Babylonian Captivity)。

教会的财政扩张引起了各国的抵制。英格兰议会在1351年和1353年先后通过《圣职授职法》(Statute of Provisors)和《王权侵害罪法》(Statute of Praemunire),限制教皇任命英格兰的教职,禁止未经国王许可向教皇法庭上诉。英法百年战争(Hundred Years' War)期间,英国人很难接受一位看起来偏向法国的教皇,把本国的钱送去阿维尼翁。

教会大分裂

在锡耶纳的凯瑟琳(Catherine of Siena)等人的敦促下,教皇格里高利十一世(Gregory XI)在1377年回到罗马,次年去世。罗马民众聚集在选举会场外,要求选出一位罗马人或至少是意大利人,枢机主教们选出了那不勒斯人乌尔班六世(Urban VI)。新教皇性情暴躁,与枢机主教们迅速交恶,几个月后,多数枢机主教宣称此前的选举是在暴民胁迫下进行的,无效,另选日内瓦的罗贝尔为教皇,称克莱孟七世(Clement VII),后者回到阿维尼翁。

西方教会从此有了两位教皇,史称“教会大分裂”(Western Schism)。欧洲各国按政治立场分别承认:法国、苏格兰、那不勒斯、卡斯蒂利亚和阿拉贡先后支持阿维尼翁,英格兰、神圣罗马帝国的大部分地区、匈牙利、波兰和意大利北部多数城市支持罗马。英法两国在百年战争中的对立,就这样延伸到了教会。两位教皇各自任命枢机主教、征收费用、绝罚对方的支持者,普通信徒无从判断哪一位才是合法的。1409年,两边的一部分枢机主教在比萨(Pisa)召开会议,宣布同时废黜两位教皇,另选亚历山大五世(Alexander V),结果两位旧教皇都不承认,西方教会一时出现了三位教皇。

教会的统一要靠各国君主的政治选择来维持,这本身就说明,权力的天平已经向哪一边倾斜。

公会议至上

结束分裂的是一位世俗君主。德意志国王西吉斯蒙德(Sigismund)施加压力,促使比萨一系的教皇约翰二十三世(John XXIII)在1414年召开康斯坦茨公会议(Council of Constance)。会议不按主教人数、而按“民族”(nations)分组投票:意大利、德意志、法兰西、英格兰各为一组,后来又加上西班牙,每组一票。这种组织方式本身就体现了各个王国的分量,教会的最高会议实际上变成了各国代表的会议。

1415年,会议通过《神圣会议》(Haec Sancta)法令,宣布大公会议的权威直接来自基督,在信仰、结束分裂和改革教会等事务上,任何人包括教皇都必须服从。会议随后废黜约翰二十三世和阿维尼翁的教皇,罗马一系的教皇自行辞职。1417年,会议选出教皇马丁五世(Martin V),分裂结束。同一次会议还以异端罪判处布拉格神学家扬·胡斯(Jan Hus)火刑,尽管他持有西吉斯蒙德颁发的安全通行证。胡斯之死在波希米亚激起了长达十余年的胡斯战争(Hussite Wars),教皇发动的五次十字军均告失败,1436年巴塞尔公会议不得不与胡斯派温和派达成协议,承认他们以饼酒两种形式领圣餐。

这种“公会议至上主义”(Conciliarism)主张大公会议高于教皇。美国史学家布莱恩·蒂尔尼(Brian Tierney)在1955年的《公会议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中指出,它的根源在12、13世纪的教会法学者的著作之中,他们早已讨论过一位教皇若陷入异端、教会应当如何处置的问题。1431年召开的巴塞尔公会议(Council of Basel)与教皇尤金四世(Eugene IV)长期对抗,最终失败。1460年,教皇庇护二世(Pius II)发布谕令《可憎恶的》(Execrabilis),禁止向公会议上诉教皇的决定。1417年的《常会》(Frequens)法令还曾规定大公会议须定期召开,这一规定此后并未得到遵行。公会议运动被压制下去,但教会的最高权威究竟在谁手中这个问题,已经被公开提了出来。

天主教君主的国家教会

君主们没有等待神学争论的结果。1438年,法王查理七世(Charles VII)在布尔日(Bourges)召集法国教士会议,颁布《布尔日国事诏书》(Pragmatic Sanction of Bourges),接受巴塞尔公会议的若干决议,限制教皇在法国任命教职和征收费用。1516年,法王弗朗索瓦一世(Francis I)在意大利战场上获胜以后,与教皇利奥十世(Leo X)签订《博洛尼亚协定》(Concordat of Bologna),法国国王获得提名本国全部主教和大修道院长的权利,教皇保留批准权和一部分收入。此后直到法国大革命,法国的主教和修道院长实际上都由国王挑选,主教之位成为国王酬赏贵族家族的重要资源,法国的高级教士也越来越多地出身于大贵族。

西班牙的天主教双王(Catholic Monarchs)斐迪南(Ferdinand II of Aragon)与伊莎贝拉(Isabella I of Castile)走得更远。1478年,教皇西克斯图斯四世(Sixtus IV)批准他们在卡斯蒂利亚设立宗教裁判所(Spanish Inquisition),这个机构由王室任命的官员主持,成为王权控制宗教与社会的工具。1508年,教皇尤利乌斯二世(Julius II)以谕令授予西班牙国王在美洲殖民地的“王室保教权”(Patronato real),美洲的主教由国王提名,教会的什一税由王室征收和分配。这些天主教君主从未脱离罗马,却同样把本国教会握在了自己手里。

改革的前夜

15世纪末到16世纪初,教会的积弊有目共睹。许多主教身兼数职,常年不住在自己的教区;教职可以买卖,富贵家族的子弟少年即任主教;乡村神父的学识往往十分有限。文艺复兴时期的几位教皇热衷于意大利的政治与艺术,亚历山大六世(Alexander VI)和尤利乌斯二世的所作所为,常被当时和后世的批评者引为教廷世俗化的例证。人文主义学者伊拉斯谟(Desiderius Erasmus)在《愚人颂》(The Praise of Folly)等著作中讽刺教士的无知与贪婪,呼吁回到《圣经》和早期教父的纯朴信仰,他本人却始终留在天主教会之内。

路德抨击的赎罪券销售,本身就是教会财政与世俗利益纠缠的缩影。勃兰登堡的阿尔布雷希特(Albert of Brandenburg)为了同时担任美因茨大主教等多个教职,向奥格斯堡的富格尔家族(Fugger family)借了巨款缴给教廷;教皇利奥十世批准在他的辖区发售赎罪券,所得一半用于修建罗马的圣彼得大教堂,一半用于偿还富格尔家族的借款。多明我会修士约翰·台彻尔(Johann Tetzel)在维滕堡附近的宣讲,直接促使路德写下了《九十五条论纲》。

宗教改革:诸侯的选择

1517年,维滕堡大学(University of Wittenberg)神学教授马丁·路德(Martin Luther)批评赎罪券(indulgences),随后主张信徒因信称义、以《圣经》为最高权威,否认教皇有凌驾于《圣经》之上的权力。1520年,他发表《致德意志基督教贵族公开信》(To the Christian Nobility of the German Nation),呼吁德意志的诸侯和贵族亲自动手改革教会,理由是所有受洗的基督徒都是祭司,世俗统治者也有责任维护教会的秩序。

路德的主张能够存活下来,关键在于得到了诸侯的保护。1521年,沃尔姆斯帝国议会(Diet of Worms)宣布他为法外之人,萨克森选侯智者腓特烈(Frederick the Wise)随即派人把他“劫”到瓦特堡(Wartburg)藏了起来。对德意志诸侯和帝国城市来说,改宗意味着可以接管教会的土地、修道院和司法权,不再把钱送往罗马。1529年,在施派尔帝国议会(Diet of Speyer)上,支持路德的诸侯和城市对多数派恢复沃尔姆斯敕令的决定提出抗议,“抗议者”(Protestants)这一名称就来自这次抗议。1531年,新教诸侯结成施马尔卡尔登同盟(Schmalkaldic League),1546至1547年与皇帝查理五世(Charles V)兵戎相见,战败后不久又卷土重来。

城市、农民与激进派

在瑞士和德意志南部,推动改革的往往是城市议会。1523年,苏黎世(Zurich)市议会主持了一场公开辩论,随后采纳了本城神父乌尔里希·茨温利(Huldrych Zwingli)的改革主张,由议会决定废除弥撒、清除圣像。日内瓦(Geneva)在1536年接受改革,法国神学家约翰·加尔文(John Calvin)1541年以后在那里制定教会条例,设立由牧师和长老组成的宗教法庭,监督市民的信仰与道德。在这些城市里,改革是由市民的代表机构决定的,教会与城市政府紧密结合。

改革的主张也被社会下层援用。1524至1525年,德意志南部和中部爆发农民战争(German Peasants' War),起义农民援引福音,要求废除农奴制、减轻赋役。路德起初劝告双方和解,后来发表小册子呼吁诸侯坚决镇压,起义以数万农民被杀告终。主张成年人重新受洗的再洗礼派(Anabaptists)拒绝服兵役和宣誓,1534至1535年一度控制了明斯特(Münster),被天主教和路德宗诸侯联军镇压。对多数诸侯而言,宗教改革可以接受,社会秩序的动摇则不能容忍。

英格兰:国王成为教会首脑

英格兰走得更直接。国王亨利八世(Henry VIII)与阿拉贡的凯瑟琳(Catherine of Aragon)婚后没有儿子,他要求教皇克莱孟七世宣布这段婚姻无效,以便迎娶安妮·博林(Anne Boleyn)。教皇顾忌凯瑟琳的外甥、控制罗马的查理五世,迟迟不批。1533年,英格兰议会通过《限制上诉法》(Act in Restraint of Appeals),禁止向罗马上诉;1534年通过《至尊法案》(Act of Supremacy),宣布国王为英格兰教会在世间的最高首脑。主持这些立法的是国王的首席大臣托马斯·克伦威尔(Thomas Cromwell)。

1536至1541年,英格兰的修道院被全部解散,大片教会土地经国王之手出售或赏赐给贵族和乡绅,这些新地主从此与新的宗教安排利害相连。英格兰脱离罗马的起因是王位继承和王权,教义的新教化到亨利的儿子爱德华六世(Edward VI)时期才大步推进。玛丽一世(Mary I)一度恢复天主教,伊丽莎白一世(Elizabeth I)在1559年重新确立国教,自称教会的“最高管理者”(Supreme Governor)。英格兰教会的形态,从此随君主的更替而定。

北欧的君主走得同样坚决。1527年,瑞典国王古斯塔夫·瓦萨(Gustav Vasa)在韦斯特罗斯议会(Diet of Västerås)上迫使教士交出大部分财产,教会土地收归王室,瑞典逐步改信路德宗;1536年,丹麦国王克里斯蒂安三世(Christian III)逮捕全体天主教主教,没收教会财产,在丹麦和挪威确立路德宗国家教会。1560年,苏格兰(Scotland)议会废除教皇在本国的权力,确立了加尔文派的新教会。在这些国家,宗教改革同时是一次大规模的财产转移,国王的财政宽裕了许多,王权也随之加强。

天主教的回应

天主教会的自我改革在16世纪40年代成形。1540年,教皇保禄三世(Paul III)批准西班牙人伊纳爵·罗耀拉(Ignatius of Loyola)创立耶稣会(Society of Jesus),这个修会以严格的训练和对教皇的特别服从著称,兴办学校,派出传教士,远至印度、日本和中国。1542年,罗马设立宗教裁判所(Roman Inquisition);1559年,教廷首次颁布《禁书目录》(Index Librorum Prohibitorum)。

1545至1563年,特伦托公会议(Council of Trent)分三个阶段召开,重申得救需要信仰与善功、七件圣事和教会传统的权威,驳斥新教的主要主张,同时整顿教会纪律:主教必须驻在本教区,各教区设立修院培养神父。反宗教改革(Counter-Reformation)使天主教会在南欧和中欧的大部分地区站稳了脚跟,波兰、巴伐利亚和哈布斯堡的领地在此后一个世纪里重新成为天主教的地区。天主教会的复兴同样依靠君主的支持,哪里的君主坚持天主教,哪里的改革派就难以立足。

改革与反改革的结果,在欧洲地图上留下了一条清晰的宗教分界线:北欧、英格兰、苏格兰、荷兰和德意志北部多为新教,南欧、法国、波兰、奥地利和德意志南部多为天主教。这条分界线大体上与各地君主和城市统治者当年的选择相吻合,普通信徒的信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所在国家的政治决定的。

教随国定

德意志的宗教冲突以妥协告终。1555年的《奥格斯堡和约》(Peace of Augsburg)规定,帝国内的诸侯可以决定本邦信奉天主教还是路德宗,臣民须随君主的信仰,不愿者可以变卖财产迁往他处。这一原则后来被法学家概括为“教随国定”(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和约没有承认加尔文宗(Calvinism),也没有给臣民个人的信仰自由,但它第一次在法律上承认,同一个帝国之内可以存在两种合法的基督教会,而决定权在诸侯手中。

此后近一百年,欧洲在宗教战争中度过。法国的胡格诺战争(French Wars of Religion)从1562年打到1598年,1572年的圣巴托罗缪大屠杀(St. Bartholomew's Day Massacre)中,巴黎和各地有数千名新教徒被杀。新教徒出身的纳瓦拉国王亨利继承王位,1593年改宗天主教以获得巴黎的接纳,称亨利四世(Henry IV),1598年颁布《南特敕令》(Edict of Nantes),容忍新教徒在特定地区礼拜并保有设防城市,理由是维持王国的和平。宗教宽容在这里首先是一种政治安排。

欧洲东部出现了另一种安排。1573年,波兰—立陶宛(Polish-Lithuanian Commonwealth)的贵族在选举新国王之前签订《华沙联盟协定》(Warsaw Confederation),承诺不因宗教分歧而彼此迫害。这份文件保障的主要是贵族之间的宗教和平,在当时的欧洲却相当罕见,此后几十年间,波兰成为各派宗教异见者的避难之地。

三十年战争(Thirty Years' War)中,这一逻辑表现得更加明显。天主教的法国在枢机主教黎塞留(Cardinal Richelieu)的主持下,1631年与新教的瑞典签订《贝尔瓦尔德条约》(Treaty of Bärwalde),资助瑞典国王古斯塔夫·阿道夫(Gustavus Adolphus)进兵德意志,对抗同为天主教的哈布斯堡家族(House of Habsburg)。国家利益已经明确压倒了宗教立场,时人称之为“国家理由”(raison d'état)。

1648年之后

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重申并扩展了奥格斯堡的原则,把加尔文宗也纳入承认之列,并以1624年为“基准年”,确定各地教会财产和宗教状况的归属,诸侯此后改宗也不能再强迫臣民随之改宗。教皇英诺森十世(Innocent X)发布谕令《上帝殿宇的热忱》(Zelo Domus Dei),谴责和约中有损天主教会的条款,宣布它们无效。欧洲各国君主置之不理,教皇再也没有能力影响欧洲的国际秩序。

即使在天主教国家,国王对教会的控制也在加强。1682年,法国教士会议在路易十四(Louis XIV)的授意下,通过由莫城主教博叙埃(Jacques-Bénigne Bossuet)起草的《四条款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Clergy of France),宣称国王在世俗事务上不受教皇管辖,公会议的权威高于教皇,法国教会的传统权利不受侵犯,教皇在信仰问题上的决定须经全教会同意才不可更改。这就是所谓的“高卢主义”(Gallicanism)。三年后,路易十四废除《南特敕令》,二十万左右的新教徒逃往荷兰、英格兰、普鲁士等地。国王既能决定本国教会与罗马的关系,也能决定本国臣民可以信什么。

一千多年前格拉西乌斯写下“两种权力”时,是教会试图约束君主;到17世纪末,已经是君主在规定教会的边界。欧洲的政教关系此后还要经历启蒙运动(Enlightenment)的宗教批评、法国大革命(French Revolution)对教会的清算和19世纪的漫长变化,才走到今天多数国家的政教分离与信仰自由。它的出发点,正是中世纪那两个长期对峙、谁也无法彻底压倒对方的权威。

中国的皇权从来没有遇到过这样一个对手。历代朝廷对宗教的管理,从度牒、僧官到对寺院经济的整顿,都是在一个既定的皇权秩序之内进行;欧洲的国家则是在与教会长达千年的角力中,逐步取得对本国宗教事务的主导权,又在宗教战争的惨痛代价之后,学会了容忍不同的信仰。

延伸阅读

  • 布莱恩·蒂尔尼:《公会议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the Conciliar Theory,1955)
  • 尤安·卡梅伦:《欧洲宗教改革》(The European Reformation,1991)
  • 迪尔梅德·麦卡洛克:《宗教改革史》(Reformation: Europe's House Divided,2003)
  • 伊蒙·达菲:《剥去祭坛:英格兰的传统宗教,约1400—约1580》(The Stripping of the Altars,1992)
  • 彼得·威尔逊:《三十年战争:欧洲的悲剧》(Europe's Tragedy,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