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5 月 28 日,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京东收购德国消费电子零售商 Ceconomy 一案开启深入调查。Ceconomy 旗下拥有 MediaMarkt、Saturn 等连锁品牌,是欧洲最大的消费电子零售商之一。京东这笔交易约 22 亿欧元,折合 26 亿美元,已于 4 月 17 日申报,欧委会须在 10 月 2 日前作出决定。立案理由是,京东可能获得了中国官方背景的优惠融资、税收优惠和补助,而这些支持使其在收购谈判中得以提出扭曲市场的条件。这是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简称 FSR)实施以来,首次将一桩中国企业的并购交易列为全面调查对象。

如果单独看,这只是一次跨境并购受阻的案例,但如果置于 FSR 三年来的执法轨迹中,它标志着一个更值得关注的动向。

在传统的国际经贸规则里,"补贴"的边界本是相对清晰的。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ASCM)所规范的,始终是货物贸易:一笔资金要构成补贴,须同时具备财政资助、授予利益、专向性三项要件;视其性质,又分为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这类禁止性补贴,与因专向性而造成产业损害的可诉性补贴,救济手段无非加征反补贴税,或诉诸 WTO 争端解决。无论怎样界定,它约束的对象,都是跨境流动的那一件商品。

FSR 走的却是另一条路。它并不属于 ASCM 意义上的可诉性补贴,只是借用了补贴概念的结构——财政资助、利益、专向性——随后另起炉灶:判断的标准不再是货物贸易中的"产业损害",而是欧盟国家援助法意义上的"扭曲内部市场";适用的范围也不再止于货物贸易,而延伸到 WTO 规则原本鞭长莫及的两处地带——企业并购,与公共采购。于是,受审查的不再是一件低价出口的商品,而是一家可能领受了外国政府资助的企业,它在欧盟市场上的收购与投标行为本身。补贴审查的关口,就这样从海关口岸,悄然前移到了欧盟内部的资本市场与政府合同。

欧委会手中,握着三件工具。最常用的是并购申报:当被收购方的欧盟营业额达到 5 亿欧元,而收购方在前三年内获得的外国财政贡献达到 5 千万欧元,交易便须事先申报——京东案正落在这一格之内。其次是公共采购申报:合同净值达到 2.5 亿欧元,投标方从某一个非欧盟国家获得的财政贡献达到 4 百万欧元,同样须申报。第三件则不设门槛,也无须当事人主动报告,欧委会若觉某桩交易可疑,尽可依职权径行调查。

这三件工具,都围着同一个核心概念旋转,即"外国财政贡献"。它的外延,远比寻常理解来得宽泛:优惠贷款、国有银行授信、税收减免、政府补助、出口信贷乃至各类担保,皆在其中。于是,认定一笔资金是否构成补贴,归根结底成了一个贸易金融问题。中国企业在境内拿到的政策性银行贷款、地方政府给予的产业扶持,在国内本是再正常不过的营商环境,一旦套进 FSR 的口径,却可能被逐笔计入"外国财政贡献",且须由企业自己一项项举证澄清。这,恰是中国企业最难措手的地方。

把三年来的执法逐一排开,一条清晰的来路便显现出来。2023 年 1 月,FSR 正式生效,制度由此起步;同年 10 月,强制申报落地,闸门开启。2024 年 2 月,保加利亚一桩列车招标成为首例深度调查的对象,中车闻讯撤标;两个月后,罗马尼亚的光伏项目——隆基、上海电气等牵涉其中——亦以撤标结案;几乎同时,针对来自五国的中国风电机组,欧委会发起了首次依职权调查。也是在这一年,同方威视的安检设备招来了对荷兰、波兰两地的突击检查;而 FSR 框架下迄今唯一一桩附条件获批的并购,是阿联酋 e& 收购捷克 PPF——一桩与中国无涉的案子。直到 2026 年 5 月 28 日,京东收购 Ceconomy 被列为首例遭深度调查的中国并购,而 10 月 2 日,便是这桩案件作出决定的大限。

这条链条上,有一个耐人寻味的共同点:多数案件都未能走到终局。中车案披露的数字最能说明问题——其外国财政贡献至少 17.45 亿欧元,足足是投标价值的五倍,报价约莫只有西班牙竞争对手的一半;可调查尚未得出结论,中车便已抽身撤标,案件就此关闭。事实上,FSR 至今唯一作出附条件批准的并购,仍是那桩阿联酋的交易,而非任何一宗中国案件。换言之,在所有与中国相关的案子里,欧委会还从未真正落下过一记实体裁决。

京东案的不同,正在于此。它是一桩并购,而非一次投标。投标尚可"一撤了之",并购却由不得这般轻巧——交易双方都怀着完成交易的强烈动机,京东又已正式申报、踏入法定时限。于是它极可能成为 FSR 框架下第一个真正走完全程、留下先例的中国案件。无论最终是放行、附条件批准,还是禁止,每一种结果都将化作后来者据以校准方向的坐标。

还有两个数字,值得一并记下。欧委会原本估摸每年申报不足 40 件,三年下来却收到逾 2000 件,不得不专设部门来应付。申报门槛定得偏低,大量寻常交易随之涌入,真正棘手的案件反被淹没其间——这也正是欧委会日渐倚重依职权工具、并把目光聚焦于电信、清洁能源、基础设施、安检等重点领域的缘由。另一头,中国商务部已数度表态,将通过双边交涉等途径,敦促欧盟调整 FSR 的执法做法。一项打着"维护公平竞争"旗号的技术性条例,就这样成了中欧经贸往来中一处反复角力的节点。

末了,不妨留下一个可供日后检验的判断。倘若京东案以交易撤回或附条件批准收场,那便表明 FSR 对华执法在可预见的时期内,仍停留在"威慑"的层面——它的效力,来自调查本身所附带的成本与不确定性,而非任何一纸实体裁决。可若欧委会当真作出禁止决定,或开出实质性的补救条件,那就意味着 FSR 已由"程序工具"悄然转身,成了"实体工具"。到那时,中国企业再筹划对欧并购,就必须把"外国财政贡献"的自我审计,前置到交易设计的最初一环。

10 月 2 日之前,答案自会揭晓。但有一点此刻已可断定:补贴审查的适用范围,早已不再囿于货物贸易,而是伸向了资本与采购的领域。对每一家计划走出去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是一套需要尽早谙熟的合规功课。

(本文据欧盟委员会公开新闻稿及公开报道整理分析,事实以官方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