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千年图谱 · 制度与力量
Parliaments and Estates
13世纪起,西欧君主为征税和取得支持,召集贵族、教士和城市代表开会,逐渐形成英格兰议会、法国三级会议、伊比利亚各王国的科尔特斯等代议机构。“未经同意不得征税”是它们最核心的权力。
莱昂王国召开有城市代表参加的科尔特斯,常被视为欧洲最早有平民代表的议会。
《大宪章》规定,某些税款须经“全国公议”方可征收。
西蒙·德·孟福尔召集包括骑士和城市代表的议会。
腓力四世召开法国第一次三级会议。
英格兰议会分为上下两院,下院在批准征税上的权力逐步确立。
法国三级会议召开,此后中断一百七十五年,直到1789年。
英国《权利法案》确立议会主权。
中国有谏官与廷议,朝臣可以议论政事、封驳诏令,但这些是官僚体系内部的制衡,参与者都由皇帝任命。欧洲议会的代表来自各个等级,同意征税是他们与君主讨价还价的筹码,两种制度的权力来源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