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 6 月 12 日,第 114 届国际劳工大会闭幕,通过了《2026 年平台经济体面劳动公约》。表决结果为 406 票赞成、8 票反对、36 票弃权。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历史上第一份专门针对数字劳动平台的国际劳工标准,覆盖对象是全球依靠平台获取收入的一亿五千万以上劳动者。
在三方表决机制下,赞成票同时来自政府、工会与雇主三方,反对票只有 8 张。对一份直接触及平台商业模式的文件而言,这个票型本身就是信息:关于平台劳动需要被纳入劳动法框架这一点,国际层面的分歧已经小于外界的印象。
一、公约管住了哪五件事
从公约涉及的范围看,它处理的是平台用工中最容易脱离既有劳动法的五个环节。
一是平台劳动者的基本劳动保护,把工时、报酬、职业安全与社会保障等基础事项明确纳入适用范围。二是账号停用的程序保障——平台单方面「封号」在实践中等同于解雇,公约要求给出理由与申诉途径。三是算法管理的透明与问责,派单、评分与定价规则不再被视为纯粹的商业秘密。四是结社、集体代表与社会对话的权利,即平台劳动者组织工会与开展集体协商的资格。五是一条兜底原则:平台不得以技术创新或商业模式创新为由规避雇主责任。
这五项当中,第二项与第三项是此前各国立法最薄弱的部分,也是公约最实质的推进。
二、公约的效力边界
需要同时说清楚的是它现在还不是什么。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要经成员国批准并完成国内立法转化才对该国产生约束力,通过本身不等于生效。在批准数达到门槛并陆续落地之前,这份公约的作用是提供一把国际标尺:它给各国立法者一份现成的条文范本,给工会一个谈判依据,也给跨境经营的平台企业设定了合规预期。
对贸易观察而言,另一层影响更值得跟踪。平台劳动本身是服务贸易的一种跨境形态——发包方、平台与接单者常常分处三个法域。一旦公约条款被写进各国国内法,再经由贸易协定的劳工条款相互援引,它就会从劳动议题转为市场准入议题,影响的是跨境数字服务的成本结构。
三、从「被保护的劳动者」到「拥有平台的劳动者」
公约通过后,国际合作社联盟迅速把它与「平台合作社」联系起来。这一主张并不新:在第 113 届国际劳工大会上,ICA 与国际工业和服务业合作社组织(CICOPA)已联合发表声明,要求大会通过具有约束力的公约,并把平台合作社作为公平数字经济的组成部分;在 114 届大会上,合作社方面进一步要求各国建立清晰的法律框架,使平台劳动者能够获取并控制自己产生的数据。
其内在逻辑是:公约解决的是劳动者在平台上的处境,而所有权解决的是平台归谁。司机、骑手、家政人员或自由职业者不仅可以在平台上接单,也可以共同拥有并治理平台——在这种结构下,算法规则、抽成比例与数据归属都成为社员共同决策的事项,而不是需要外部监管去纠正的对象。
四、所有权路径的现实约束
把平台合作社当作平台劳动问题的通解,会低估几处硬约束。
第一是资本。平台业务前期需要持续补贴以获取用户规模,而合作社不能公开发行股权融资,这正是本组另一篇讨论的合作社资本准入难题在平台业态中的具体表现。第二是网络效应。平台市场倾向于赢家通吃,后进者即使定价更公道,也难以跨过用户规模的临界点。第三是跨境规模。平台合作社的社员基础天然是本地的,而与之竞争的平台是跨国的,前者在议价与技术投入上都处于下风。
因此,比较现实的判断是:平台合作社更可能在特定细分市场取得局部成功——本地化程度高、服务标准化程度低、客户关系稳定的领域,例如家政、护理与部分专业服务;而在需要巨额补贴争夺规模的即时配送与网约车主赛道,所有权路径短期难以替代监管路径。公约与平台合作社不是相互替代的两种方案,而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作用面:一个约束平台如何对待劳动者,一个改变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本身。
值得跟踪的指标有三个:公约批准国的数量与地区分布、各国把「封号程序保障」与「算法透明」转化为国内法的具体写法,以及平台合作社能否在上述细分市场上跑出可持续的单位经济模型。
本组 · 国际组织动态观察(2026 年 6 月)
- 大型合作社开始联合自建数字与金融基础设施——ICA 试图把全球最大的一批合作社组织成一个具备共同基础设施的经济体
- 平台劳动有了国际公约,劳动者能否拥有平台(本篇)——公约约束平台如何对待劳动者,所有权改变劳动者与平台的关系本身
信息来源:国际合作社联盟(ica.coop)、CM50(cm50.coop)与国际劳工组织第 114 届国际劳工大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