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9年5月,《申报》第八版社会栏,三天连登同一桩诉讼:

第一日:王姓妇人控诉其夫虐待,诉于第二特区法院,请求离婚。 第二日:王某出庭辩称妻不贤,请反诉。 第三日:双方调解未果,法官谕令延期审理。

第四天再翻报,没有了。这桩案子怎么收场,《申报》没有再写。

民国报纸上的离婚故事,多数是这样一种结构——三天热闹,然后无声无息。


离婚案为什么上报

1930年12月《民法·亲属编》颁布前,离婚在中国没有统一的法律依据,靠各地习惯和军阀政府的零散规定。1930年之后,民法明文规定了十条离婚理由:重婚、通奸、虐待、遗弃、不能人道、不治之恶疾、生死不明、被处徒刑、生计困难、其他重大事由。

法律一变,离婚案数量立刻上升。

《申报》司法栏的统计:1928年上海各级法院受理离婚案三百多件,1932年涨到八百多件,1936年突破一千五百件。但这是法院案件,报纸登出来的只是其中很小一部分——多数发生在律师楼里、地方法院的调解室里、协议离婚的公证处里,根本不会上报。

报纸登的,是有"故事价值"的案子。所谓故事价值有三种:一是当事人有名有姓有身份(教授、银行家、戏曲名伶);二是案情涉及通奸、虐待、家暴这类容易写得有戏剧性的内容;三是判决意外(妻子胜诉、判赔巨款、舆论哗然)。

剩下的离婚案,绝大多数静悄悄地办完了。


法院判什么

民法十条理由里,1930年代上海法院最常判离的是两条:虐待和通奸。

虐待最难证明。妻子控告丈夫虐待,要拿出医院诊断书、伤痕照片、邻居证词。能凑齐三样的,多是富裕家庭。底层家庭的妇人挨了打,去医院要钱、找证人要面子、请律师要本事,往往凑不齐。所以《申报》上的虐待案,原告多是有家底的太太们,案情往往牵涉财产分配。

通奸是另一种逻辑。1930年代《申报》报道过几桩"丈夫控诉妻子通奸"的案子,判决多半对女方不利,因为通奸罪当时刑法是要坐牢的——妻子既被离婚,又可能被判刑。同期"妻子控诉丈夫通奸"的案子则少得多,并非男人不通奸,而是法律和舆论对男方包容得多。

判决结果有一定规律:双方都富的,多半调解到一笔赡养费收场;男富女贫的,女方拿一笔遣散费但失去孩子;女富男贫的,最容易反目,但女方往往为了孩子不再追究;双方都穷的,根本走不到法院,自己散了。


赡养费多少钱

报纸偶尔登出具体数字,能算出一个粗略的范围。

1932年上海一桩银行家离婚案,妻子拿到三千元赡养费加一栋小洋房,约相当于丈夫一年薪水。1934年一桩教授离婚案,妻子拿到八百元,分两年付清。1935年一桩戏班老板离婚案,妻子拿到一百元——分十二期,每月发,等于八元三角,刚够她回乡下租房住。

赡养费的中位数大约是丈夫半年薪水。这个数字看似不少,但放进真实的生活里就不够用——一个三十岁的离婚妇人,回娘家会被嫌弃,独立租房没有职业,再嫁因为"二婚"贬值。三百元能撑一年,再往后呢?

孩子归属是另一道难题。民法规定"幼小者归母,年长者归父",但实际上判决多半把孩子判给经济条件好的一方,也就是大部分情况下判给父亲。妻子离了婚,可能连孩子都见不到。


自由的边界

民国女性自由的边界,正是离婚案画出来的那道线。

她有了起诉的权利,但没有起诉的钱;有了赢的可能,但赢了之后没有去处;有了主动选择婚姻的权利,但没有主动维持生活的能力。法律解除的是契约关系,解除不了经济依附。

《申报》记者偶尔写一两笔评论,登在司法栏边角。1934年有一篇这样写:

自由非空话,须以经济为基础。妇人无业,离则陷困;妇人有业,则离婚反不及和好之多。

短短二十几个字,把1930年代女性自由的边界画出来了。


第四天的空白

回头看1929年那桩没有结尾的离婚案。

王姓妇人第三天庭外调解未果之后,再没有出现在《申报》上。她可能撤诉了——经过家庭劝说,回到那个虐待她的丈夫身边;可能调解成了——拿一笔钱,签字画押,对外宣称感情破裂;可能搬了家——去了苏州、杭州或更远的地方,重新开始。

报纸的版面只有三天的空间。第四天的版面让位给了下一桩案子,下一桩诉讼,下一个上了报的女人。

她们的故事在第四天之后开始,但报纸不会再写。


《从申报看民国》是第一街杂志的历史随笔专栏,每篇从《申报》的一则真实材料切入,还原民国生活的一个具体切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