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苏黎世班霍夫大街到普通社区和山间小镇,Coop和Migros的标志随处可见。它们拥有大型超市、物流中心、自有品牌和网络商店,看起来与其他现代连锁企业没有多少区别。所有权结构却不相同:顾客可以成为成员,组织原则上由成员共同拥有,重要权利并不按照持有资本的多少分配。

合作社在瑞士没有停留在小规模的社会实验,而是进入食品、农业、住房、金融和零售等日常领域。瑞士地方共同体长期有管理公共牧场和道路的经验,现代消费合作社却有更直接的工业社会来源。两条传统后来相遇,使成员共同所有成为一种既熟悉又实用的组织形式。

工业城市建立了一套新规则

1844年,英格兰工业城镇罗虚戴尔的二十八名工人与手艺人集资开设商店,最初只卖面粉、燕麦、糖和黄油。当时食品掺假、重量不足和高价赊账十分常见,工资劳动者很难稳定买到价格和质量可靠的生活必需品。

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实行现金交易、诚实称重和公开账目,并按照成员的购买额返还盈余。成员通常实行一人一票,不因投入资本多少改变基本表决权。合作实验在此前已经出现,罗虚戴尔的意义在于把采购、所有权、盈余和治理整理成一套可以复制的规则。

合作社同普通公司一样需要盈利。没有经营剩余,便无法支付工资、更新设备和扩大服务。真正的区别在于最终控制权和盈余归属:股份公司主要按照资本份额分配权力,消费合作社则把长期使用服务的成员放在组织中心。

Coop和Migros扩大了合作规模

十九世纪后期,瑞士各地陆续出现消费合作组织,随后建立联合采购和批发网络,逐渐发展为今天的Coop。地方社团联合起来,可以降低采购成本,也能让小城市和乡村获得较稳定的商品供应。

Migros的道路稍有不同。1925年,企业家戈特利布·杜特韦勒用流动售货车绕过传统零售渠道,以较低价格销售基本食品。1941年,他把企业转为合作社,把所有权交给区域合作组织及其成员。

两家企业后来都建立现代仓储、生产、物流和零售体系。大型合作社并不依靠所有成员亲自处理日常事务,专业经理负责经营,成员制度规定最终所有权、章程和部分发展方向。合作组织由此证明,规模经营与成员所有可以同时存在。

瑞士市场不大,人口和城镇又分散,稳定覆盖不同地区具有实际价值。合作社能够在短期利润之外考虑会员关系、商品质量和地区服务,也始终面对普通零售公司的竞争。组织形式不会替代经营能力,市场纪律同样存在。

一人一票也有现实距离

成员数量达到数百万以后,大多数人只把自己当顾客,很少参加会议或选举。组织越庞大,业务越复杂,普通成员越难了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决定。法律上的共同所有,可能同实际控制之间出现距离。

合作社融资也受到一定限制。它不能像上市公司那样轻易出售控制性股份,快速扩张时可使用的资本工具较少。大型合作社还会像普通企业一样投放广告、争夺市场份额和关闭低效门店,名称本身并不能保证每一项决定都更重视成员。

判断一家合作社是否真正不同,需要观察成员能否选举代表、修改章程,经营盈余如何分配,员工和供应商受到怎样对待。公开账目、有效监督和专业管理缺一不可。一人一票提供了参与基础,制度是否有活力,还取决于成员是否愿意使用这些权利。

所有权可以有不同安排

股份公司适合集中风险资本和迅速扩张,合作社则适合一群人长期反复使用同一种服务。消费零售、农业采购、住房和社区金融,都可能从成员共同所有中得到稳定性。两种企业并无简单高下之分,它们解决的问题不同,权力和收益的分配方式也不同。

瑞士联邦把政治权力分散到州和市镇,合作社则在经济生活中保留了相似的结构:直接使用服务的人可以成为所有者,各地组织再通过协议和联合机构扩大规模。两者的历史来源并不完全相同,却都对权力过度集中保持警惕。

Coop和Migros最值得注意的地方,正是它们已经普通到容易被忽略。面包、牛奶和清洁用品的日常买卖说明,资本股份之外的所有权形式并非只能留在理想和教科书里,也可以进入现代物流、品牌竞争和普通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