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选民通常每年参加四个投票日。信封里除了联邦议题,还可能装着州和市镇的表决材料:养老金制度、移民政策、地方税率、一段公路,甚至某块土地是否应由市政府买下,都可能同时出现在选票上。

外界常把注意力放在结果上,瑞士直接民主更深的影响却发生在投票以前。议会通过的法律随时可能被反对者交给全民表决,政府在起草时便要估量谁会反对,并尽量把这些力量请进协商。公投不仅让公民决定政策,也改变了政策产生的方式。

三种制度把决定权交给选民

宪法修改必须经过全民表决,并同时取得全国选民多数和州多数。人口较少的州因此保有超出人口比例的影响,能够相信大州不会仅凭人数改变联邦的基本规则。代价也很清楚:全国赞成票较多的方案,仍可能因州数不足而失败。

联邦议会通过普通法律后,只要反对者在规定期限内征集到足够签名,便可要求举行任择性复决。今天的门槛是法案公布后一百天内五万个有效签名。对主要政党、工会和行业组织来说,这个数字并非遥不可及。一场在议会里已经结束的争论,随时可以转到全国选票上重新进行。

公民动议则允许选民主动提出宪法条文。征集到十万个有效签名,方案便必须付诸表决。议会可以建议否决,也可以提出一份较温和的对案,却不能让议题无声消失。

公民动议最后获得通过的比例并不高,作用却不限于胜负。一项得到广泛响应的动议,常会迫使议会提前立法,以部分改革换取发起人撤回提案。许多变化在真正投票之前,已经进入政策。

一部法律先在反对声中改写

瑞士立法有一套正式的预咨询程序。草案提交议会以前,政府会送交各州、政党、行业协会、工会和相关团体征求意见。反对者若有能力发动复决,起草人便有理由尽早调整文本。

这套制度使瑞士政治习惯于寻找多数之外的支持。胜出的一方若把少数完全排除在外,后者仍可以征集签名,把法案拖入新的投票。一次妥协看起来不够彻底,却可能让政策在表决后真正执行。

联邦政府的组成也体现了相同逻辑。七名联邦委员集体处理行政事务,主席每年轮换,没有凌驾于其他委员之上的实权。主要政党长期按大致比例分享席位,很少出现一个执政党独自组阁、另一个反对党等待轮替的局面。

这种安排并非瑞士人天生更愿意和解。有能力发起公投的大党如果被排除在政府之外,便可能逐项阻挡法律。把它纳入政府、让它参与决定并共同承担责任,通常成本更低。瑞士的协商政治,很大程度上是复决压力下形成的现实选择。

慢是制度的一部分

重大改革要经过咨询、议会审议、签名期和可能发生的全民表决,常常需要多年。面对需要迅速处置的危机,这套制度容易显得迟缓。全国投票的参与率也常在四五成左右,除非议题争议极大,实际作出决定的只是选民的一部分。

更严肃的问题在于,多数可能通过合法投票限制少数权利。瑞士联邦层面的女性选举权直到1971年才由男性选民批准,此前一次表决还明确否决过。内阿彭策尔州拒绝给予妇女州级投票权,直到1990年才由联邦法院裁定改变。

地方自治和直接民主可以保护差异,也可能让落后的安排延续。投票给决定提供程序合法性,却不能保证决定本身公平。法院、基本权利和联邦规则仍然不可缺少。

主权选择也要承担代价

1992年,瑞士就是否加入欧洲经济区举行公投。反对票以极小优势获胜,法语区大多赞成,德语区和山区小州则多持反对意见。选民担心,加入统一市场需要不断接受在国外制定的新规则,公投对许多经济立法的影响会随之减弱。

这次表决改变了瑞士此后三十年的欧洲道路。政府不能忽视全民决定,也无法让高度依赖欧洲市场的经济退回孤立,只得通过一项项双边协议接入共同市场。公民保留了拒绝超国家机构的权力,后续协议又反过来限制国内政策的空间。

直接民主最值得注意之处,不在瑞士人投票次数多,而在每一次潜在的投票都投下长长的影子。政府更早听取反对意见,主要政党分享行政责任,改革速度也因此放缓。它让政治冲突能够反复回到程序之中,同时提醒人们,任何一种多数决定都需要权利边界和现实条件的约束。